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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是与近现代科学技术伴生发展的关键基础性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是人类科技文明不断延续发展的基本要素,产权是人类物质文明持续走向繁荣的关键制度,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是将知识产权转变为物质商品,是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权—益”转换,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催生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同步推进,关于科技评价、技转人才、技术市场、转化中介、教师创业、科技金融等新举措、新机制不断涌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正在全面重塑。但随着改革深入,也出现一些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转化收益分配自主权等涉及知识产权“权、责、利”的重大基础性制度创新,要求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为下一阶段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深层次改革指明了方向。
厘定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制度逻辑
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基础。无论是满足国家要求还是对接社会需求,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原理是将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科技成果从“实验室”搬向“生产线”的过程。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明确了科技成果的内容和界限,其外在表现不再“模糊不清”“模棱两可”,而是一个个边界清晰且可转移交易的独立技术客体,智力创造的劳动价值与唾手可得的知识共用之间有了界限;另一方面界定了创新者个人、所属单位、国家社会之间的权利关系,以法律形式平衡且规范着科技成果转化链上所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知识产权资源贯穿科技成果转化的全流程。影响新质生产力的要素有很多,但科技创新是第一位的,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活动的实际经济客体,转化科技创新成果实质就是将知识产权资源不断向现实生产力汇聚。从成果转化源头看,知识产权是高校、科研机构智力劳动形成的价值资源,是最主要的“源头活水”;从过程看,成果转化是知识产权资源在其他资源加持下,不断流动、交融、迭代和创造的过程;从结果看,知识产权资源通过转化得以凝聚,并在国家需求和社会经济的实际应用中,实现价值充分提升,最终推动生产力持续向“新”而动、以“新”提质。
知识产权经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持续活跃。解构科技成果转化纷繁复杂的方式方法和行为模式,最终展现出来的底层架构就是一次次的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以及对于知识产权所滋生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基本经济行为。根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2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显示,2021年高校院所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达成成果转化合同数23333项,金额227.4亿元,平均合同金额97.5万元,个人获得现金和股权奖励达80.7亿元,相关数据均实现增长,以知识产权经济活动为主要特征的科技成果转化正展现出旺盛的生命活力。
把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的深层需求
产权权属差异配置是成果转化改革的必然。产权制度是关系到社会生产资料权利归属的根本性问题,人类科技文明经历了三次工业革命,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规范了科技成果的“谁生产”“谁占有”“谁来管”“谁能用”“谁收益”的基本框架。改革开放以来,以“三权下放”为主线的权属改革对成果转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大科学时代”的到来,科学范式加速变革、经济主体更加多元、创新体系全面重构,科研人员、高校院所等主体也不断在知识商品的生产者、管理者、经营者等角色间并行或切换,因时、因地、因企、因人、因事优化权属配置,已经成为对新时代知识产权深化改革的迫切需求。
知识价值分配导向是激发首创精神的保障。在科技变革、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人的首创精神意义重大,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质。知识产权虽然脱胎于西方私权法律框架,但其通过调整利益分配方式来激励创造、保护创新、促进转化的制度原理,并不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悖。科技创新必须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其成果理当由人民共享,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要深化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赋予科研人员更多的决策参与权和分配自主权,使创新者的贡献得到尊重和认可,进一步挖掘人民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
形成知识产权创新驱动的成果转化路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举国体制注重政府、市场、社会的有机整合,知识产权作为不可缺少的基础资源和创新产出,需要平衡各方权益。2020年以来,国家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率先在高校院所进行试点,不断丰富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和应用场景。
下一阶段,一方面要深化赋权试点,逐步探索研究前预赋权、完全赋权等新模式,支持对现行政策开展“小切口”的可控突破;另一方面要建立权利分置机制,对个人、单位、国家三者之间的转化决策、收益分配、权益承转等重要权利进行差异化分解重置,构建“放管”相称的知识产权权属制度框架。
2021年来,国家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针对高校院所科技类知识产权探索有别于现行国资的管理制度,虽有部分成效,但仍处于摸索阶段。要深入推进单列管理,应赋予各类主体更充分自主的处置权,同时按转化、自用等不同目的,对知识产权资产差异化标记,并采取不同性质的管理模式。此外,对科技知识产权资产的处置流程、成本核算、决策规制、会计准则等关键环节进行系统性设计和构建。
传统产业的加速升级和未来产业的蓄力爆发,对高价值知识产权提出了无限的需求,知识产权只有通过市场的检验,才能展现出真实价值。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价与分配指明了路径。在知识产权评估议价方面,要建立以转化成效和实际运用为导向的评价标准,鼓励和引导先使用后付费的科技成果转化议价模式,加快以国家要求、市场寻求、临床需求为导向的知识产权供给侧改革;在知识产权价值分配方面,要充分考虑并按照科研人员、科研单位、企业、投资人等各类主体在知识产权价值创造和实现中的实际贡献进行分配,形成公平合理、有利于创新的分配机制。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副研究员)